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,统一管理,不得对外承包。
●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,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,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。
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,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,省食药监局和教育厅联合制定了《四川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,于2014年8月10日起实施。《办法》对学校食堂许可办证、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、管理制度、采购、贮存、加工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,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律不准外包。
明确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
《办法》规定学校(含托幼机构)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校长(托幼机构负责人)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。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供餐活动,确保食品安全并符合营养要求。《办法》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,教育部门承担行政主管责任,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的“四位一体”责任体系。
大宗食品须招标或定点采购
《办法》对学校食堂原料采购、制作加工、消费储存、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全过程都作了明确规定,实现了从源头到餐厨废弃物全程无缝监管。在原料采购上,要求学校食堂采购食品,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,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账。米、面、油、蛋、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,应通过公开招标或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。
制作加工过程不得超剂量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。学校食堂烹饪后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,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,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。严禁采购、贮存、使用亚硝酸盐。
食堂应建每日晨检制度
《办法》要求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,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。
同时,要求建立每日晨检制度,从业人员有发热、腹泻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,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,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,方可重新上岗。同时,严格限制学校食堂经营主体,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主经营,统一管理,不得对外承包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,应选择有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的餐饮公司,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。 (《四川日报》毛逸)